烈士紀念設施是承載紅色記憶、見證精神傳承的珍貴紅色資源。近日,惠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印發《惠州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我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傳承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更好地發揮烈士紀念設施緬懷英烈、昭示后人的作用。《辦法》將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規劃建設
未經批準不得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
烈士紀念設施主要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紀念緬懷英烈專門修建的烈士陵園、烈士墓、烈士英名墻、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塑像、紀念廣場等設施。
烈士紀念設施是黨和國家的紅色基因庫。記者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了解到,目前我市現有烈士紀念設施92處。其中,國家級1處(葉挺紀念館),省級1處(東江人民革命烈士紀念碑),縣級9處(惠陽區3處、惠東縣4處、博羅縣1處、龍門縣1處)、縣級以下烈士紀念設施81處。
以往,我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有關要求分布在上級多個文件中,《辦法》結合惠州實際情況統一了我市有關部門及市縣(區)的職責分工、細化了不同等級烈士紀念設施的申報流程、日常保護管理和修繕資金保障等要求,確保上級文件有效落地。《辦法》總共三十八條,涵蓋了規劃建設、保護管理、褒揚運用、監督管理等方面。
《辦法》明確,市、縣(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依法確認的不動產權屬,具體負責權屬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未確定保護級別的烈士紀念設施由所在地的縣(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進行保護管理或者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進行保護管理。同時,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等方式,參與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
新建、遷建、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建設。對于反映同一歷史人物、同一歷史事件,已建烈士紀念設施的,原則上不得重復建設。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已故領導同志、已故著名黨史人物、已故著名黨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紀念設施的新建、遷建、改擴建,應當按規定逐級上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改擴建烈士紀念設施應當保持原有風貌風格或者與其相協調,具有歷史價值的已建部分一般只做修繕維護。
對于包括散葬烈士墓在內的零散烈士紀念設施,堅持“應遷盡遷、集中管護”的原則,推動其集中遷移保護。縣(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并征得烈士遺屬同意,將散葬烈士墓就近遷入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
保護管理
主管部門每半年巡查一次烈士紀念設施
根據國家規定,烈士紀念設施實行分級保護。《辦法》明確,申報國家級、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按照國家級、省級烈士紀念設施申報有關規定進行申報。評定等級后,按照國家級、省級烈士紀念設施有關規定進行保護管理。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報市級或者縣級烈士紀念設施。同等條件下,保護、管理、運用較好的縣級烈士紀念設施,可優先批準為市級烈士紀念設施,且不改變原不動產權屬關系。
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類別等因素,采取針對性措施做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保證設施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周邊環境莊嚴、肅穆、清靜,提供良好的安葬和紀念烈士場所,為社會公眾提供良好的瞻仰、悼念和教育場所。同時,應當制定烈士安葬、祭掃紀念、講解接待、免費開放等服務工作規范,提升服務保障質量。應當注重改進服務保障質量,在醒目位置明示服務承諾,自覺接受監督,及時處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意見和建議。
《辦法》明確,市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本地區烈士紀念設施進行一次全面巡查巡檢,建立巡查檔案。縣(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清明節、烈士紀念日前夕)對本地區烈士紀念設施開展一次全面巡查巡檢。
褒揚運用
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烈士紀念設施是國家為褒揚烈士而修建的永久性紀念設施,承擔著繼承革命傳統、褒揚紀念烈士、教育引導群眾的重要作用。
《辦法》提到,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建立便于群眾瞻仰制度并向社會公布。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充分發揮烈士紀念設施弘揚英烈精神和愛國主義精神的作用,通過開設網站和利用新媒體平臺,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祭掃和學習教育平臺。大力開展祭掃紀念、主題教育、巡展宣講等活動,將弘揚烈士精神融入群眾性文化活動中。同時,應當建立常態化聯系烈屬機制,與烈士紀念設施紀念或者安葬的烈士親屬定期聯系,為其提供現場祭掃必要服務或者代祭掃服務。
《辦法》鼓勵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積極申報各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省、市級烈士紀念設施,把烈士紀念設施建設成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生動課堂。同時,鼓勵退役軍人、烈士親屬、機關干部、專家學者、教師、離退休干部和青少年學生到烈士紀念設施提供講解宣傳、祭掃引導、秩序維護等志愿服務工作。
《辦法》明確,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若從事有損紀念氛圍的活動且拒不改正,或非法侵占、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或未經批準新建、改擴建,或違規為不符合條件者安葬,由縣(區)級以上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并視情節予以治安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惠州日報記者香金群